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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7·5”公交车放火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以放火罪被判处死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3-20 1980年出生的包来旭是甘肃省漳县人,常年离家在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打工,曾因肺结核病复发于2013年10月来杭州住院治疗。因经济拮据、旧疾复发等原因产生轻生念头,同时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包来旭决定采用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方式报复社会,并选择来杭州作案以扩大影响。

  2014年7月4日,包来旭在义乌市购买了易燃溶剂天那水、塑料桶及打火机等工具,又将天那水灌装在塑料桶内,并将塑料桶放置于双肩包中随身携带。

  7月5日上午,包来旭携上述物品从义乌乘车至杭州。当日16时许,包来旭行走至杭州市西湖区灵隐寺附近,在灵隐公交车站登上灵隐开往火车站的牌照为浙A3A853的7路公交车,伺机作案。17时许,当满载乘客的公交车沿庆春路行驶至上城区东坡路口时,包来旭打开双肩包内的塑料桶,将天那水倾倒在车厢地板上,用打火机点燃,瞬间引发车内大火。驾驶员见状紧急停车并开启车门,东坡路沿线群众自发参与灭火救人。在沿线群众及消防官兵的奋力扑救下,大火被扑灭,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

  大火造成33名乘客不同程度烧伤,部分乘客的随身财物被焚毁,公交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其中7人重伤一级、13人重伤二级、5人轻伤、5人轻微伤、另有3人未达轻微伤;车辆遇焚损失314160元。为抢救伤员,支出医疗费用合计1000余万元。

  纵火时,包来旭全身95%以上被烧伤。在治疗中,双腿脚踝以下被截肢。开庭审理和一审宣判时,法院允许他躺靠在医疗机构提供的摇杆式床铺上受审。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包来旭采用极端手段发泄不满,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包来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包来旭当庭表示“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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