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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法律现状分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6-02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集团模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设立了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组织形式,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法律需求日渐凸显。

一、企业集团设立的法律依据

目前企业集团的设立依据,是1997年实施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至今已有14个年头了。近几年各地也出台了地方性的规定。

1、企业集团的定义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其定义分析,企业集团结构形式为以大企业为核心、其他企业为外围、多层次的组织结构。

2、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

企业集团一般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003年,山东省放宽了该省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规定冠省辖市(含)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006年河北省规定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依法设立后,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因此,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1、企业集团的行为规范

企业集团的行为规范是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和承认的企业集团章程。章程内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企业集团的宗旨;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企业集团的终止;章程修改程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制定日期等。因此,企业集团章程是企业集团最高效力的组织规则。

2、企业集团的成员关系

企业集团成员之间是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以资产联合的相对稳定的联合组织。其内部的管理体制是各成员企业,既相对独立,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的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体制。目标在于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核心竞争力。企业集团实行的是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企业集团的成员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企业集团的融资地位

企业集团融资具有明显的优势,也是企业集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融资方式。

1、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实践中,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企业集团是会计意义上的主体。组成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均是独立核算,有各自独立的财务与经营体系,并可以独立对其股东出具财务报告的经济实体。集团内的各个母公司、子公司等均有效地支配着各自报表所展示的资源,并运用各自报表所披露的资源来取得各自的财务成果。

2、企业集团的会计主体性质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并不存在一个支配合并会计报表所列示的资源,并通过对这种资源的有效运用或支配来谋求经济利益的集团的会计主体。这种会计意义上的主体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并不反映任何现存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个别会计报表反映的则是单个的独立企业法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对象是企业法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会计主体。

3企业集团融资优势

目前,企业集团的融资主体一般仍为各集团成员单位,集团公司对子企业的融资管理力度不够,集团总部的融资功能弱化。企业集团作为融资主体,可以凭借企业集团的整体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在金融市场上获取集团最大规模的融资、最优惠的融资成本和理想的期限安排的优势并没有充分发挥。

四、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

企业集团是以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的联合体,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通常被称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集团公司的管理地位

集团公司在企业集团的内部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企业集团,是企业集团的管理中心、决策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信息中心。其主要功能是研究和制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2集团公司的管理模式

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成员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成员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推荐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等。企业集团可以不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亦可由集团公司承担。

五、国有集团公司治理结构

国有集团多为国有独资,股权单一,因此,政企职责难以分开。同时监督约束机制弱化,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逐步建立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组织结构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就需要以股份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重点,规范运作、整合业务、加强财务,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1、实行股权多元化。

国有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上市股份制公司,非上市企业的股份制公司、境外上市股份制公司、合资联营公司、同国外境外公司合作的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等。这样,子公司是股权多元化公司,而母公司成为股权结构清晰、产权关系明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同时实现了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的扩张。

2、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国有集团公司应完善强化董事会,健全监事会,引入独立的外部审计,发挥独立董事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作用。并不断探索和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及时对现有的规章进行修订,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综上为发挥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应着力通过资源重组、规模扩张、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等方式组建集团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同时又要防范规模扩大、多元化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的不适应产生的各种风险,增强国有集团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保持其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将是其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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