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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辩护”与“代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4-21 一、不同之处:

    1、产生根据: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适用范围: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3、诉讼任务: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代理人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诉讼地位: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5、权利内容: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依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二、相同之处: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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