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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有了法律依据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3-25
“千差万别,错综复杂。” 关注点一 司法解释是否有法律依据 现行行政诉讼法尽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点二 撤诉的具体概念 该司法解释中的撤诉,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情形。不包括原告主动放弃诉讼的情况。 关注点三 撤诉的条件 人民法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并裁定准许撤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被告已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是第三人无异议。 关注点四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几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是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是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以上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关注点五 裁定准许撤诉的时机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由于有时被告承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均具有一定的后续履行内容。 关注点六 结案方式 对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以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方式结案。准许撤诉的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关注点七 撤诉的时间范围 不仅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在再审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