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13801115347
法制新闻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制新闻 > 正文
购车七万五修车九万九 超半数维修项目不合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市高级法院    更新时间:2015-08-19    8月13日上午,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在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事故无责方的何先生在收到法院判决的同时,还收到了一张罚款决定书,原因在于何先生提交的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与事实不符,其维修的59项项目中经鉴定有30项均系不合理维修项目,朝阳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何先生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购车七万五修车九万九 保险公司质疑合理性

  去年12月24日18时许,在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刘先生驾驶车辆由东向西闯红灯行驶时,与何先生之子驾驶的国产沃尔沃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刘先生车辆左前侧与沃尔沃轿车车辆右前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该起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责。

  事故受损的国产沃尔沃轿车系何先生购买的二手车,何先生系该车的第五手购买人,购车发票显示何先生购买该车的价格为7.5万元,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尚未过户至何先生名下。

  刘先生驾驶的车辆在富德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今年3月,何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及富德财险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车辆维修费99047.52元。

  审理中,富德财险北京分公司对车辆维修项目和维修费提出质疑,该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定损员曾多次到维修现场进行勘验,在勘察时发现涉案车辆存在维修时使用旧件,零件在事故中没有损坏却更换维修等问题,另外何先生提供的维修清单和发票系4S店出具,但车辆实际维修是在一个小修理厂进行的,何先生存在维修项目造假、维修金额虚高,恶意欺骗行为。故对维修费损失不予认可,并请求对上述欺骗行为予以处理。

  为查明案情,法庭曾现场调查,并先后组织三次开庭、四次谈话。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法庭询问的车辆维修情况,原告何先生的代理人曾多次改口,并曾向法庭申请撤诉。为查明事实,法庭曾明确要求何先生本人及两家维修企业的维修人员亲自到庭,但何先生本人和两名维修人员均未到庭。

  庭审中,富德财险北京分公司申请对车辆维修项目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并预交了6000元的鉴定费。法庭依法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维修合理性进行了鉴定。

          59项维修项目30项不合理 伪造重要证据被罚万元

  今年7月15日,鉴定机构出具了书面的鉴定意见,结论为:结合事故发生时车辆的碰撞力度、碰撞部位以及发生事故时车辆运动形态,何先生车辆维修更换的59项维修项目中,仅有29项系合理维修更换项目,且维修中部分项目使用了旧配件。

  何先生一方对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7月29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当庭回应了何先生一方提出的质疑,并指出部分零部件并非事故车辆的。何先生认可鉴定单位的权威性及鉴定人员的证言,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及鉴定人证言均认可。

  在确定维修项目合理性的基础上,为证明维修费数额,保险公司提交了经过汽配城和海之沃4S店询价后涉案车辆的合理价格表,该表显示相关合理维修项目的工时费为2620元、零件价格12919元。何先生对此不予认可。富德财险北京分公司未进一步申请价格鉴定。

  上午8时40分,该案在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再次开庭,庭审进行了约半小时,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鉴于涉案车辆系在二级维修企业进行的事故车维修,结合案情、参考二级维修企业工时费、零件费收费标准,法庭确定涉案车辆合理维修价格为2.5万元。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富德财险北京分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何先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和2.3万元,同时判令何先生负担诉讼费1851元、鉴定费6000元。

  同时,朝阳法院出具罚款决定书,认定何先生提供的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均与事实不符,维修项目中存在30项不合理维修项目,且存在使用旧件现象,上述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何先生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交通事故不诚信诉讼多发 建议建立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健康档案

  据统计,2012-2014年,仅朝阳法院即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9721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近10%,涉案标的达5.5亿元。

  奥运村法庭刘黎庭长指出,交通事故纠纷是不诚信诉讼的集中高发案件类型,该类案件中,不诚信诉讼又主要集中在“四费”领域,即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如在医疗费中夹杂与事故无关的其他疾病治疗费,提供虚假的病休证明、护理证明以延长误工、护理期限,虚开误工人员和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对不需维修的项目进行维修、可以维修的直接更换配件等。

  朝阳法院分析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多发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主因在于诉讼参与人的利益驱动,同时出具证明的单位行政、人事、财务管理不规范、法制观念淡薄,该类行为查处难度大、违法成本低、惩治力度不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备也是重要原因,同时一些当事人的认识误区也诱发了这类行为,如无固定职业的受害人认为必须提交收入证明,误工费损失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刘黎庭长指出,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导致审理难度加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如未能有效查处或造成错误裁判,还会损害司法公正、引发公众对法律权威的质疑,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甚至破坏整个社会诚信理念的建立。对此,朝阳法院采取发放诉讼风险告知和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等方式,预防和警示相关行为后果;严格适用法律依法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向相关主管机关通报建议等方式,有效遏制该类行为;同时该院还为民事法官梳理了不诚信诉讼的高发领域、审查辨别重点,以提高审判人员对该类行为的敏感度、加大对不诚信诉讼的惩处。

  同时,朝阳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增设前置公估、鉴定程序,即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公估、鉴定等方式科学、客观界定合理损失范围,预防恶意骗保行为的发生、降低诉讼风险、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同时,该院还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的诚信档案和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并通过向社会开放查询功能,推进车辆维修信息的公开,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