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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与婆婆的“战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5-07 十年前嫁入何家的王艳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在十年后因持剪刀扎伤婆婆站在被告人席上。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艳有期徒刑6年。这场历经十年、曾经硝烟弥漫的婆媳“战争”终于结束了,而“战争”的结果却是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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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艳与何京是大专的同班同学。两人都是北京市昌平区人,王艳来自十三陵山区的一户普通农民家庭;何京则来自昌平区回龙观地区,比王艳家更靠近北京市区,家里的经济条件也好于王艳。平日里,性格内向的王艳很少说话,显得有些沉默寡言。但正是这种温柔、沉静的个性深深吸引了何京。3年的学校生活对两个年轻人来说,充满了甜蜜和幸福。毕业后,何京兴奋地将王艳带回家见家长。

  何京的母亲董老太上下打量着儿子带回的这个女人。“1.5米的个头,不高;皮肤发黄,有点黑;家里是农村的,也不富裕。”董老太心里嘀咕着,对王艳有些不满意。可当着王艳的面,董老太也不好直接说什么。

  “妈,我这个女朋友怎么样?您还满意吧?”送走女友后,何京有些忐忑却也不无得意地问董老太。

  “哦,是个好孩子,不过,不过……就是有点矮、有点黑……”董老太吞吞吐吐地说。

  “妈,王艳是个好女孩,我想跟她结婚!”

  看到儿子如此坚定,董老太也就不再说什么了。2004年8月31日,22岁的王艳和何京领了结婚证,正式成为何家的儿媳妇。一次偶然的机会,王艳听说了婆婆对自己的看法。“一切都会好起来的。”虽然心里有点不高兴,但刚刚新婚不久的王艳对生活充满了希望和憧憬。她天真地相信只要有丈夫的爱,什么难关都能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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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后,王艳搬来丈夫何京家,和婆婆董老太一起居住。婚后,她和丈夫出双入对。日子虽然过得不富裕,但却很幸福。而同在一个屋檐下,王艳与婆婆的交流却比较少。王艳觉得,婆婆对自己有意见,平时能少接触就少接触。董老太则认为,老伴半身不遂,瘫在床上,而媳妇自搬来家里后,总是与儿子在一起,有时也会小声念叨几句。

  一开始,王艳听了,虽然心中不悦,但事情不大也就不说什么。可日子久了,王艳开始有了抵触情绪。再加上虽然成家了,但丈夫的工资却一直由婆婆董老太管着,王艳有些绷不住了。一天晚上睡觉前,她对丈夫说:“你妈是不是就不能看到咱们俩在一起啊?!”何京听了,责备王艳道:“别说妈的坏话,哪有老家儿(方言,指父母、长辈)不想儿子儿媳好的,睡觉吧!”

  丈夫的态度让王艳有些意外,“哼,不就是说了你妈几句吗?有了委屈难道还不能跟你说呢!”

  “谁让你受委屈了?我妈对你多好啊,你知足吧!”何京显得有些不耐烦,“我累了,明天还得上班,别瞎琢磨了!先睡了!”一场睡前谈话不欢而散。

  婚后的日子简单而平淡。不久后,王艳怀孕了。婆婆董老太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折,对王艳关心备至。家务活再也不让王艳碰,还经常变着花样为王艳做好吃的。今天小鸡炖蘑菇,明天红烧排骨,后天油焖大虾。

  “王艳啊,你这身子,一看怀的就是个儿子!准错不了!来,喝鱼汤。”一天,董老太为儿媳端来了滋补身体的鱼汤。

  董老太的话让王艳有些惴惴不安。“谢谢妈。不过,我要万一生的是个女儿……”

  “不会的,好好喝汤补身子啊!”董老太打断了儿媳的话。

  王艳只得默默地在一旁喝汤,不再说什么了。“但愿老天保佑,我能生下个男孩。”她一边喝汤,一边在心中默默祈祷着。

  2007年,王艳生下了可爱的女儿——小彤。在王艳眼里,自从女儿出世,婆婆董老太就不似以前一般对待自己了,这让王艳不能接受。婆媳二人常因小事发生争吵,争吵后就开始冷战。对此,何京有些无奈。在劝解无效后,他似乎习惯了妻子和婆婆的“小打小闹”,有时干脆直接躲了出去。王艳对婆婆重男轻女的做法越发不满,一次与婆婆争吵后,还没坐完月子的王艳回了娘家。

              拆迁补偿惹争议 婆媳矛盾渐升级

  近一年后,在家人的劝说下,何京将王艳重新接回家中。为了避免和婆婆再次发生矛盾,王艳每天天不亮就匆匆忙忙赶车去上班,晚上很晚才回到家中。“和婆婆碰见的次数少了,就不会吵架了。”王艳心中打着如意算盘。可没想到周末因为起的晚,王艳与婆婆董老太再次发生争吵。而丈夫何京却极力维护婆婆,数落自己的不是,这令王艳感到心寒。

  转眼到了2009年,董老太家所在的回龙观村拆迁。原先180平米的院落换得了近百万的拆迁补偿款。为了改善家里的居住条件,按照政策规定,董老太一家五口又用拆迁款购买了5套安置房。王艳和丈夫、女儿搬到了其中的一套安置房内。可为了拆迁款的分配,婆媳之间又起了冲突。王艳认为,自己是家庭的成员,应当分得自己的那部分拆迁款,房子也应当写自己的名字。而婆婆董老太认为,自己就一个独子,自己百年后,拆迁款和房子都归儿子、儿媳和孙女,不必急在一时。“婆婆根本就不把我当成一家人,房子、拆迁款都不给我们。在外面还到处宣传,说她把我当成亲闺女一样对我多好、多好,真是虚伪!”王艳对娘家人多次哭诉。而婆婆董老太也气愤地向儿子告状:“这儿媳妇儿怎么成天就想着钱?一提钱就急!”王艳与婆婆董老太之间的隔阂因为拆迁进一步加深,两人的矛盾也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王艳与婆婆董老太、丈夫何京之间,开始了长期的冷战。

           物业费成导火索 儿媳持剪刀“杀”婆婆

  这天晚上,王艳正一人在厨房炖排骨。丈夫何京一回到家,就冷冷地对王艳说:“把咱家物业费的钱给我。”王艳一愣:“什么物业费啊?大队没有通知我交物业啊。”

  “我妈已经给咱们交了,你把钱给我,我还给我妈。”

  “咱家的房子,你妈凭什么交物业费啊。不就是想证明房子是她的嘛!”王艳情绪有些失控。

  “你想多了吧。我妈没这意思。”看到妻子有些生气,何京从沙发上起身回了卧室。

  王艳心中涌起一片酸楚,结婚十年,她和丈夫何京的感情越来越淡。丈夫总说自己忙,有时一连几天睡在单位。夫妻二人的交流变得奢侈,仅有的对话也常常是因为婆婆的事而引发的争吵。想想自己的婚后生活,感到十分委屈,她越想越想不通,兀自哭泣了起来。而此时,丈夫和女儿却在一旁打着游戏。

  第二天,王艳没有上班,她的脑海中始终萦绕着昨晚和丈夫争吵的情景。王艳拨通了丈夫的电话,她幻想着丈夫能跟自己道个歉、认个错。可没想到,电话那头仍是无休止的争吵,最后伴随着一句“你愿意折腾就折腾吧”,何京把电话挂断了。王艳空留一丝惆怅。她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一刀,一刀,丈夫的衬衫在王艳手中成为碎片。

  王艳把剪刀放在自己的左上衣兜里,拉着不满8岁的女儿,气势汹汹地来到婆婆董老太家。

  婆婆家正好有邻居串门。王艳走到邻居身旁:“阿姨,我有事跟我妈说,你先回去吧。”

  “王艳,你干嘛让你王阿姨走啊?老王,你坐着吧,没事,这是我家。”

  “这是我家”听到这几个字,王艳目光中透漏出一丝冷光。“妈,我就是想来问问,你想不想让我和何京好好过。”

  董老太被王艳这么一问,有些懵了,她没想到儿媳妇会问自己这样的问题。董老太看儿媳妇“来者不善”,急忙到电话机旁,要拨报警电话。

  这一行为激怒了一旁的王艳,她从衣服左兜中掏出准备好的黑色剪刀,猛地向婆婆扎过去,一连扎了30多刀。婆婆董老太,应声倒地……慌了神的王艳瘫坐在地上,拨通了110……

              法庭受审求谅解 破镜能否重圆成焦点

  2014年8月7日上午9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间法庭内,刑庭副庭长杨卫东正襟危坐。这里正在审理王艳涉嫌犯故意杀人一案。

  “现在开庭。提被告人王艳。”

  法庭上的王艳,消瘦、弱小。囚服穿在她身上,显得略微有点大。一进法庭,她的目光就四处游离着,仿佛在寻找什么,随后又恢复以往的黯淡。

  “被告人王艳与其婆婆夏某因长期家庭矛盾而关系不睦。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王艳携带预先准备好的剪刀至婆婆夏某的家中,与夏某发生口角后,持剪刀扎向夏某的腹部、背部、腿部、手臂等部位,欲将夏某杀害,造成夏某腹部开放性损伤、全身多处开放伤口、双侧开放性气胸、胸壁软组织及皮下气肿、右侧第五肋骨开放性骨折等损伤。经法医学鉴定,夏某本次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王艳听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意见,出示证据,留下了悔恨的泪水。提起自己的家庭,她几度泣不成声:“从来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感觉自己就是个多余的人!”

  婆婆董老太和丈夫何京没有到庭。他们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王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刑事部分开庭前,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婆媳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王艳一次性赔偿董老太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董老太出具谅解书,对儿媳的行为表示真心谅解,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艳最大限度地从宽处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艳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因矛盾激化故意杀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艳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王艳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完全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律师说法:

  庭审中,对于王艳属于犯罪中止还是未遂,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认为,王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辩护律师则主张王艳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昌平法院刑庭副庭长杨卫东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二是必须是自动中止;三是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杨卫东副庭长结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案中,王艳扎了董老太30多刀后,在看到董老太没有发生死亡后果时,本有可能继续把故意杀人的犯罪完成,但其自动地放弃杀人的意图,停止犯罪,并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通知了被害人董老太的家属,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董老太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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