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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是否可以要求幼儿园老师承担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5-07 问:

  我的孩子在幼儿园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打闹过程中受伤了,而对方家长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支付医药费,我是否可以追加幼儿园老师的责任?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幼儿园儿童属于未成年人,如果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你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责任,而幼儿园教师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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