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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帮买房离婚房子算谁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4-23                      房证写儿媳名是否属赠与?

  案例:沈阳市沈北新区的张某与刘某结婚时,与张某父母一起居住。2005年,该房屋动迁,张某父母将动迁款19万元和儿子儿媳出的4.7万元合在一起,花23.7万元购置了一处两居室的房屋,产权证写的是儿媳刘某的名字。张某父母与儿子儿媳共同居住新房。2008年1月,张某提出与刘某离婚,刘某主张该房屋是其与张某共同财产,19万元是张某父母赠与给他们的。张某的父母表示,如果房产是儿子与儿媳的,他们老两口无处安身,就只好去流浪了。刘某与张某父母矛盾非常大,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出面调解没有成功,最后诉讼至法院。

  律师说法:在没有约定或者只有出资方父母与出资一方子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房,应考虑父母是否有其他住房、出资金额及资金来源、父母与子女双方是否共同居住该房屋。本案中,父母与子女在该房屋共同居住,虽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儿媳名下,也应当按出资比例认定父母与子女对该房屋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果无法证明共同出资购房,应视为赠与子女夫妻双方。

                   父母借款要有字据为证

  案例:辽中县农民李某与张某结婚后,花18万元买了一处67平方米的住房,李某的父母出资9万元。后夫妻双方关系恶化,张某将李某赶回父母家中。李某的父母非常生气,李某母亲与张某大打出手,双方均受伤。村委会调解不成,李某母亲让儿子与张某离婚,同时起诉李某夫妻,要求还款。李某父母拿出李某给他们书写的借条,主张是借款。张某承认李某父母出资9万元,但是认为9万元是赠与,她认为男方父母出资买房是天经地义的事。

  律师说法:出资是否是借款,主要考虑是否出具欠条。如果子女夫妻双方给父母出具欠条,或者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存在的,出资系借款的事实能够认定。如果出资一方子女给出资父母出具借条的,虽然对方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是父母主张出资系借款,并且能够提供出资转款证明的,而对方主张不是借款是赠与,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借款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赠与事实存在,应认定出资系借款。如果父母出资没有借条,又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出资视为赠与子女夫妻双方。本案中,9万元应属父母借款。

  父母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

  案例:刘某的父母在沈阳经营一家加油站和一家医院。在刘某与卢某结婚后,刘某父母出资80万元买了一处大房子,房产证的名字登记在刘某名下。后刘某提出离婚,卢某要求分割该房屋。但是刘某拿出了其与父母签订的协议,协议上写明:父母百年后,该房产由刘某一人继承,其配偶不享有分割的权利。卢某认为该协议是假的,双方争执不下,闹到法院。

  律师说法:如果只是一方与其父母签订协议,没有另一方签字,协议约定是父母出资购房,该协议没有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也没有提供出资转款证明等证据的,此时需考虑出资金额、房屋价款、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审查该协议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既无约定协议,又无备案登记,既未签订购房合同,又未被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为所有权人的,出资只能认定是父母赠与子女。此案也给法官出了一道难题。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一次性给付卢某40万元,卢某对登记在刘某名下的其他财产全部放弃。


  赠房最好写明赠与对象

  律师提醒:

  审判实践中,出资是否认定为赠与的情况非常复杂,多是因没有书面协议或者约定,父母主张是赠与一方子女,另一方主张是赠与双方。因为出资是在婚后,按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在婚后出资购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双方未明确赠与对象,又无法认定为借款、合资购房或父母自己购房的,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是父母赠房,父母就应给子女及其配偶写一份有关购房资金来源的说明,并明确指出该赠与是给自己子女的还是给夫妻双方的,同时保留好银行汇款等相关凭证,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认可。如果是父母借款,最好写个借条,由子女夫妻双方签字。如果是父母出资合买房子,父母和子女应签一个出资协议。如果是父母全资购房房证写子女名字,明确不属赠与的,父母和子女夫妻应签一个协议,将协议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父母千万不要抹不开面子,有了书面协议或者约定,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既伤感情又伤钱财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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