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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4-23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解释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介绍】

胡女士与汤先生于2006年登记结婚。在结婚前3个月,汤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款为56万元。1个月后,汤某给儿子汤先生的帐户上打了20万元,用于支付该商品房的首付款。汤先生与胡女士结婚后的第三年、第四年即2006年、2007年,汤某又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分别向儿子汤先生的帐户上转入20万元和16万元,用于支付该商品房的尾款。房款支付完毕后,汤先生与房产公司办理了交房及产权过户手续,产权人登记为汤先生。胡女士对丈夫把房子登记在他自己名下十分不满,一直吵着要把自己的名字加进房产证里,而汤先生认为,这套房子并非自己出资,而是由父亲出资的,所以不愿意把胡女士的名字加入房产证里。但妻子始终认为这套房子是为二人结婚而购置的,且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为二人结婚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经常为此争吵。2010年,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汤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商品房。

法院认为,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胡女士虽然主张汤某后两次汇款给汤先生是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应视为汤某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法院认为该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人仅为汤先生一人,且汤先生已提供了付款的证据,证明了购房资金的来源,汤某也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出资是为了取得房屋产权而非对汤先生、胡女士的赠与。所以胡女士所说汤某汇款给汤先生是对夫妻双方共同赠与,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对于胡女士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对财产问题的界定,婚姻法解释(三)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第七条的规定,该条文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房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这房子视为父母出资赠与其子女,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按以前的法律,一般来说,只要是婚后买的房,即使是一方父母出资买的,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双方财产。所以这一条的变化非常大。

那么如何界定是父母出资的呢?最简单的界定方式是银行的转账记录,即买房款从一方父母的银行账户转账到房产公司的账户,这就能证明房款是由一方父母支付的。如果是以现金方式交付,就要证明是什么时候取的钱,买房时有没有证人等等,这就比较麻烦。

而作为配偶(尤其是女性),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可以通过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或是签订一份家庭财产协议,写明财产的分配(包括赠与)的情况,这样,就可以理解为该房屋系一方父母对子女和其配偶的赠与,是其子女夫妻的共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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