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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义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4-21

问:

    2010年5月,李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将我撞伤,交通民警认定李某全责。李某向我支付了交强险1.6万元。请问我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律师答: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所以根据保险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可以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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