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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中赔偿责任的区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4-21  案情回放:

    李某在当地自己承包了一辆大客车搞长途客运,他的朋友张某则在本地从事小面包车货运。一直以来,李某与张某形成这样的默契:李某的车辆到站后,张某就来帮旅客把携带的大件货物从汽车上卸下来。若有旅客需要送货,则张某帮忙运送,运送费用由旅客负担;若无旅客送货,则张某卸完货物后,李某也不向他支付任何报酬。某天,张某在卸车顶的货时,不慎将正在下车的某乘客砸伤。现该乘客起诉要求李某与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讲法:

    本案首先要确定与张某和张某之间关系的性质,是雇佣关系还是义务帮工。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卸货只是提供了他与旅客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可能性,是否能够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是不确定的。卸货不是张某与旅客之间建立运输合同的前提条件,只要旅客需要,不卸货的其他小货车主也可以与之建立运输关系。因此,李某与张某之间不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关系。是否等价有偿应当是区分帮工与承揽、雇佣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卸货的义务本属于李某的,张某得到李某的同意,履行了李某作为车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李某而言,张某的行为是义务帮工。因此,李某与张某之间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

    据此,本案应当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则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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