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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隐瞒病史可否获得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4-09 去年年底,北京市民李先生因剧烈头疼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李先生在2012年5月份购买了一份保险,故此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此事的回应是拒绝理赔,理由是李先生在购买保险时,并没有表明自己已经患有8年的高血压,在保险合同中有关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选项中,均选择了“否”。“保险公司以我隐瞒病史为由拒绝赔偿,这合理吗?”李先生问道。

  北京赢嘉律师事务所尹丽律师表示,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结合本案,如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这是保险法对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的处罚法则。但这条法律又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因此,李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至今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李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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