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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想说爱你不容易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4-01 【案情回放】

  原告刘某于1958年8月6日生,1986年7月至1999年10月在江西省瑞金市啤酒厂从事化验员工作。1998年11月9日,赣州地区劳动局为其颁发了《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 2013年8月19日,刘某向被告江西省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瑞金人社局)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被告进行查档,并对照国家及江西省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文件,认为刘某从事的化验员工种未纳入轻工业特殊工种退休范围,将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口头答复了刘某。后刘某去信访局信访,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给予其书面信访答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被告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并无不当,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从事的工种列入了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驳回刘某诉讼请求不当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决瑞金人社局对刘某提前退休申请重新进行审批。

  瑞金人社局之后进行了重新审核,仍然认为刘某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未予批准,并再次书面告知了刘某。刘某接受了这个结果,并续缴了社保费用。

  【不同观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是否都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原告刘某认为:其在瑞金市啤酒厂工作期间,自1986年10月起一直从事接触浓硫酸、烧碱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1998年11月9日,赣州地区劳动局根据赣地劳安(97)1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向其颁发了《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该登记证明载明“本证为从事有害健康作业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和享受有关劳动保护待遇的有效凭证”。此外,其还与1983年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三第二条中规定的“化验工”相符,属于提前退休的工种。

  被告瑞金人社局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无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啤酒厂属于轻工业,查找历年来江西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文件,轻工行业的化验员均未列入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2.根据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19号)、瑞金市人事劳动局关于抓紧时间核发《从事企业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和报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花名册》通知(瑞人劳字【2002】18号)的规定,被告对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进行了清理,重新核发了新的《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被告查找了瑞金啤酒厂报送的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原始档案,没有原告的名字,原告未获得《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凡没有该证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提前退休。3.原告持有的赣州地区劳动局于1998年颁发的《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该证注意事项第4条“本证两年复审一次,逾期复审者无效。”原告至今一直未复审,该证已失效。

  【律师说法】

  提前退休工种须与规章中的特殊工种相符

  我国公务员的退休及提前退休,公务员法均作了相应规定,但对企业职工的退休或提前退休,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一般是由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进行规定的。根据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发布的规章。

  1. 职工提前退休工种审批的几个阶段及审批部门

  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大概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1)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的规定,特殊工种的范围和名称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2)1985年3月4日,原劳动人事部作出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3)1993年7月3日,原劳动部发出劳部发【1993】120号《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1997年8月8日,劳动部办公厅发出劳办发【1997】74号《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在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1999年3月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2.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应与劳动部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特殊工种名录相符

  原告从事的工种是否属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根据原告从事化验员工作的时间,应参照原劳动部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1985年至1993年期间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

  原告原所在单位瑞金啤酒厂属于轻工行业,对照劳动部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特殊工种名录,原告所在的啤酒行业“化验员”工种均未纳入轻工行业关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也无其他行业工种可参照执行。原告认为自己属于根据 1983年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三第二条“与本表劳动条件和该工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的车间维修保全工、化验工…等,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市、自治区轻工部门审核,并征得同级卫生部门的意见后,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之规定中的“化验工”相同,属于提前退休工种。但该条明确规定,“化验工”须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所列67个工种劳动条件和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而原告从事的化验员工种以及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盐酸、亚硫酸与该表所列67种工种以及该工种相对应的劳动条件均不相同。

  3.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是否可以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就能办理《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原告虽持有1998年赣州地区劳动局颁发的《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但其在2002年并未办理《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因为办理该证的条件必须是从事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有毒、有害工种。换言之,原告虽从事的是有毒、有害工作,但该工作不属于可以提前退休的有毒、有害工作。为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劳动厅于2001年6月2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对企业所设提前退休工种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且填写新的《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凡没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提前退休。具体到本案,原告在被告进行提前退休工种清理时,并未获得《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原告虽持有《职业危害作业登记证》,该证注意事项已明确“该证两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参加复审者无效”,自1998年颁发至今,一直未予复审,故已失去效力。

  4.司法权在行政审批案件中的谦抑性

  本案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批准其提前退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在不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判决被告对刘某提前退休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司法权只能到此为止,不能代替行政权。之后,人社局再次以刘某所从事的轻工行业化验工未列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范围,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为由,不予批准其提前退休申请。刘某最终接受了这一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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