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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承诺可因重大误解撤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3-31 案例:

  陈某夫妻俩生育了四个子女。

  陈大、陈二、陈三分别在1981年由于结婚原因将户口迁出。陈某夫妻俩申请建房批复通知书于1984年4月中旬下达。申请建房人为陈某、妻子王某、儿子陈小四。陈小四户口于同年10月迁出。建房的费用由陈某夫妻及陈小四共同支付。1988年,陈小四结婚后归还建房款一万元。2003年,陈小四顶替父亲上班的单位倒闭,陈小四下岗,户口迁回家中,属于非农户口。2006年,陈小四的妻子以投亲的名义,将户口迁入丈夫户口内,儿子户口一起随母亲迁入。

  陈某夫妻俩分别在2000年和2002年死亡。宅基地使用证名字为陈某,建户用地申请表、批复通知书名字为王某,建房施工执照名字为陈大,后社队另外批地给陈大,陈大另造房后居住他处。

  2010年4月,该地块被拆迁,被拆迁人的名字为陈某(已去世)、陈小四。陈小四一家三口分得三套房屋。陈二得知后,认为分得动迁安置房屋为父母遗产,要求分割。陈小四不允,遂提起诉讼。原告诉称: 被拆迁房屋系父母、姐、弟、外甥五人申请,要求确认俩被告于2010年4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被告辩称:原告出具建房申请有不符合当时情况,且未在档案内存档。同时出具土地管理所《情况说明》该建房申请表无从查证。原告遂撤诉。

  2013年6月,原告再次诉讼要求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归原告所有。庭外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认可被告取得全部的安置利益,但要求被告拆迁安置房价款人民币40万元,并要求在2013年6月至12月之前付清。同日原告撤诉。同年7月14日被告向法庭提出因重大误解,提交了《请求撤销〈协议书〉报告》,并要求归入档案。

  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履行协议,经法院立案庭法官阐明法理后,原告息讼。

  律师评案:被告动迁房屋的残值系遗产。

  安置房屋及动迁款系政府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利益和补偿,不属于遗产。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系住房一户的补偿,是集体组织人员的福利,其承继权是现存户内中的人员。对于《协议书》所约定的财产系赠予财产,对于赠予合同的成立须满足两个要求:

  1、一方作出赠予承诺,另一方表示接受,这一条在本案没有问题。

  2、作出赠予承诺的一方要将财物交由受赠人,受赠人接受。此时赠予合同完成,赠予人不得反悔。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作出赠予承诺后,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了《协议书》,故该《协议书》无效。在法官对原告疏明上述法理后,原告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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