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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从出租屋跌亡房东有无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3-31 我从房东陈某处租赁了一套位于9楼的复式房屋,该房有一个露天阳台,阳台边有沿高为0.9m的不锈钢栏杆。一个月前,我正在料理家务,不承想6岁的儿子竟然端着凳子趴在栏杆上玩耍,不幸跌落身亡。事后,我曾多次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都被其拒绝,理由是他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向我交付房屋,便已履行完出租人所应尽的全部义务,更何况我儿子死亡,与我未能尽到监护义务有直接关联。请问,陈某对此事应否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尹律师认为:

          应当肯定的是,陈某负有保障出租屋安全的法定义务,他对你儿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陈某与你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的租赁行为具有一定的经营性,陈某具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

  陈某违反了法定的保障义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1日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原建设部2005年《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也指出:“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陈某本应保证阳台边沿的不锈钢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但其实际高度只有0.9m,该栏杆设置违反了上述规定,留下安全隐患。不过,你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因为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正因为你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导致你儿子死亡,这一过错程度远远大于陈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陈某只能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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