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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而工伤死亡 事故赔偿后仍可享工伤待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3-11 今年刚满18岁的姐姐李婷和14岁的弟弟李龙自4年前就已经成为了孤儿,母亲多年前就已去世、父亲王全于2012年8月在北京打工期间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姐弟二人的伯父伯母帮助料理了其父亲的后事,并通过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使得姐弟二人获得了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元。

但是,李婷、李龙的伯母王燕仍有个疑问:李全如果属于因公死亡的话,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是否还可以主张工伤赔偿呢?如果可以,那么,请求工伤赔偿的具体程序该如何进行呢?一天,王燕带着上述疑问来到了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值班律师给予帮助解答。

    当天值班的北京赢嘉律师事务所尹丽律师热情地接待了王燕。在了解了以上情况后,尹律师明确地给予了解答: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工伤赔偿。因为李全生前,所在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主张工伤赔偿的程序是:首先,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工亡)认定;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予工伤赔偿。

    于是,王燕按照尹律师的上述解答意见,确认了李全与其生前所在的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了李占全的死亡属于工亡。之后,王燕再次来到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李婷、李龙申请法律援助,主张物流公司给予相关工伤赔偿,并申请由当天的值班接待律师尹丽代理该案。

    法援中心全面审核了王燕的代理权限证明及全部案件材料,按申请人代理人的要求,指派赢嘉律师事务所尹丽律师办理该案。

    尹律师全面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如李婷、李龙与李全的身份关系证明;其母亲死亡证明;李占全父母死亡证明;李婷、李龙无生活来源证明;李全与物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李全工亡证据;等等。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向西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了立案手续。并按时出庭,庭审中,积极发表代理意见。

    工亡职工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工发【2008】86号《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三条“2007年11月9日后发生的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李婷、李龙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就不再重复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物流公司未依法为李全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据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物流公司应向李婷、李龙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00元。

    在尹律师的努力下,经西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该公司向李婷、李龙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00元,加上交通事故的判赔数额,该案的赔偿款达到了114万余元,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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