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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追回8.4万欠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7-16

某猎头公司向韩国知名企业推荐人才,双方之前定有人才推荐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该韩国企业应当就某推荐人员支付猎头公司人民币8.4万元。但该韩国企业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服务费。

经过多索要遭到拒绝,猎头公司决定聘请刘军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军律师审查了相关的材料,了解了该韩国企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后,认为双方仍然有协商必要,不必急于走司法程序,于是向该韩国企业发出律师函,在律师函中刘军律师阐明了双方合作的基本事实,指出该韩国企业应当支付服务费以及不支付服务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该韩国企业予以认可,并支付了8.4万元的服务费。

当事人拿到支票后感慨万分的说道:“|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跑断腿也拿不到的钱,一封律师函就解决了”,并对刘军律师的工作表现出极大的认可。

 

 

        

 

某(青岛)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您好!

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北京当事人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当事人某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军律师担任当事人某公司与贵公司拖欠服务费纠纷的代理人。现本所律师经过调查、了解相关事实认为:贵公司应当支付当事人某公司服务费84000。以下是本所律师调查的事实。

1200743当事人某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猎头顾问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贵公司委托当事人某公司提供才人寻访及推荐服务;贵公司按照咨询公司推荐人员税前年薪的25%支付服务费,支付期限为签订雇用合同或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2200711月当事人某公司向贵公司推荐了市场总监一名。

3、贵公司经过面试、考核,已将当事人某公司所推荐之人录用为市场总监。

4、贵公司与该市场总监约定月薪为2.8万元,年薪为33.6万元.

5、按照贵公司与当事人某公司的约定,贵公司应当支付咨询服务费8.4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5日内支付当事人某公司服务费8.4万元。

若贵公司未按我们的建议支付服务费,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1、按照双方合同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我们申请仲裁,则仲裁机构除了裁决贵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外,还要承担高额的仲裁费用及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这在经济上将使贵公司遭受更大损失。

2、我们将向有关媒体披露本次纠纷;一旦我们披露本次纠纷的事实,贵公司的信誉必将受到损害。

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我们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我们将向工商、劳动等行政部门投诉;

2、我们将向贵公司总部所在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投诉;

3、我们将向在华韩国商会投诉贵公司的违约行为;

4、我们将向贵公司韩国总部投诉贵公司的违约行为;

一旦我们采取上述措施,必将对贵公司产生各种不利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贵公司在中国境内是一家信誉卓著的企业,一向重视自己的声誉,因此,我们希望贵公司能够采纳我们的建议,信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

另外,作为律师我真诚希望贵公司仍能和北京当事人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继续真诚的、可信赖的合作。

00将至,也提前祝愿某(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各位领导及全

 

体员工

   00快乐!

                                

 

刘军律师

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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