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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件二审改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7-16

    党某于2005年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约定车辆发生碰撞或者其他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合同也约定若肇事车辆逃逸,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后发生两车事故,肇事车逃逸。

    为此给党某造成了重大损失,党某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免责条款有效拒绝赔偿。

    党某认为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于是到法院起诉,海淀区法院以免责条款有效判决党某败诉。后党某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件事实,找出有利的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党某的诉讼请求。

    刘军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如果有效,党某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如果无效则保险公司要赔偿损失。一项有效的免责条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必须向当事人明确告知,而本案当中正是由于保险公司正是由于免责条款未告知当时被认定无效,也才导致了案件败诉。

    结合本案刘军律师给保险公司一个建议,一定要明确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告知的方式其实很简单,比如让当事人在免责条款旁边签字或者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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