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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归属离婚后能否变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5-07 问:

  李某从外地来京打工,与本地人王某相恋并闪婚,婚前签订一份协议,若离婚则财产归女方王某,孩子归男方李某。后因双方感情基础不牢经常吵架导致离婚。因王某是本地人有房有父母在身边帮助照顾,孩子一直由王某带着,李某经常探望。后王某对婚前协议反悔,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李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请问婚前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归属离婚后能否变更?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等身份关系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中合同自治原则,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子女抚养应根据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而决定。本案中孩子尚小且一直随母亲生活,已经有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况且母亲的生活条件也比父亲好,有住房且有父母帮助照顾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孩子由其母王某抚养更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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