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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要案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大案要案 > 正文
卖车未过户,撞伤人原车主担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3-16 市民张某被一辆小客车撞倒并受伤,事故发生后,该小客车的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查询,该车辆的法定车主为陈某。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个半月,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逃逸司机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陈某未到庭,其辩护人辩称,陈某已于多年前将这台肇事车转卖给他人,只是没有注意到过户的必要性,且陈某并非肇事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物权法》,机动车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中,在无法确定肇事司机的情形下,原告推定登记车主被告为该车实际车主,有法可依。

    根据《交通法》,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登记。该案中,被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转移手续,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并无法找到肇事司机,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赔偿损失。该案初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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