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13801115347
大案要案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大案要案 > 正文
助人关闭电梯门反被弹伤 货车司机获赔1.4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3-11 受人之邀相助关闭电梯门的顾明(化名),不曾料到自己却被电梯门弹起击伤,导致左手第2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为此,顾明把叫他帮助关闭电梯门的易某、该电梯的管理者上海鲲驰公司及易某的雇佣单位上海法雅时尚汽车用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及谨慎损害抚慰金等计2.3万余元。4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剔除不合理诉求部分,判决由鲲驰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给付顾明9267元;法雅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给付顾明5560.20元;顾明自负20%的赔偿责任。

    2010年5月18日晚6时30分许,在上海市昌化路某大院内,易某为法雅公司从二楼运送一批样酒至一楼。由于杂物电梯在一楼,易某站在二楼,叫恰好在一楼等候的顾明,帮忙把杂物电梯门关上,以便杂物电梯可升至二楼运货,顾明应允后便前去关闭电梯门,他发现该电梯系二道门,在拉第二道门时,不料被下面弹上的门击中左手,导致第二指中节指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顾明该手指处呈粉碎性骨折。之后,顾明还在多家医院门诊共用去诊疗费3741元。

    2010年12月,顾明起诉到法院称,当时他驾驶货运车送货至案发地,在等候时二楼的易某叫他帮助,把升降货运电梯的门关闭,自己出于好心上前去关门,本以为拉到位就能把门关上,岂料在拉到一半时被下面的门弹起卡伤,致左手第二指中指节粉碎性骨折,因协商未果要求三被告共赔偿2.3万余元。

    本案在诉前调解中经顾明申请,法院曾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顾明的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该损伤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但可休息3至4个月,护理期为1至2个月,营养期为1个月。

    法庭上,易某辩称对事发过程没有异议,因当时电梯门未关上,主要责任属电梯管理方鲲驰公司,对赔偿数额没有异议。

    鲲驰公司承认,该杂货电梯是他们公司所安装,但电梯质量符合相关规定,而且也进行了相关的保养,声称是顾明关门违章操作有过错,表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雅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时易某是该公司的实习生,与公司未曾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在事故发生时,易某系法雅公司的实习员工;鲲驰公司是该杂物电梯的管理者,该电梯属专运货物的电梯,位于院内的公共部位,并未有专人负责具体操作,在该电梯四周也没有警示标志。审理中,经法院依法说理,涉案各方对顾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为8734元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鲲驰公司是该杂物电梯的管理者,应当知道杂货电梯不同于一般电梯且安装在公共场所大院,未经培训者不得操作,且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提示无关人员不得使用该电梯。但鲲驰公司没有安排专人来负责具体操作,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易某是该场所雇员,应知晓该杂物电梯不是每个人都能使用,他在选择顾明帮助关闭电梯门具有随意性,亦未告知应谨慎使用的操作方法,有一定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易某在运送公司的货物,而要求顾明帮助关闭电梯门,从整个事发过程看,易某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易某身份是法雅公司的实习员工,与法雅公司存在雇佣关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雇主法雅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而顾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帮助他人关闭电梯门时,应当预见自己是否具有能力完成该任务,然而顾明却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贸然去关闭电梯门存有侥幸心理,对该损害的后果亦有一定过失,该过失可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遂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律师咨询